天山網訊(通訊員謝玲報道)六歲女童小慧與姐姐小安在院外玩爽不慎被路邊停放不當的農用拖拉機車廂砸傷頭鉑經司法鑒定小慧頭部傷情及面部瘢痕分別構成九級傷殘和十級傷殘,小慧的父母將農用拖拉機車主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其女兒小慧醫療費、傷殘賠償金、伙食補助費、精神損失費等9萬餘元,並要求李某承擔後期治療費用。日前,新疆博樂市人信用卡代償民法院針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李某停放農用拖拉機車廂方式不當,應當承擔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責任,而小慧的父母未盡到監護責任,亦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進一步查明:小慧家與李某的父母是隔一條馬路的鄰居,在事故發生時,李某當時從父母家駕駛農用拖拉機去地里幹活,發現車沒有油了,便將農用拖拉機車廂豎著停放在路邊,自己獨自駕駛著農用拖拉機車頭到不遠處加油。小慧與姐姐玩耍二胎時,農用拖拉機車廂落下將小慧頭部砸傷,事故發生後,李某向小慧支付了部分醫療費。
  法院經審理後信用貸款認為,被告李某將農用拖拉機車廂豎著停放在距離原告小慧家較近的公共通道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李某應當預見到其停放農用拖拉機車廂方式不當有可能造成對他人的傷害,應當承擔主要的過錯責任;原告小慧年僅六歲,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在監護人的看管下進行活動,小慧的監護人未能盡到看管義務,亦有過錯,是造成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小慧的受傷部位在頭面鉑對其今後生活必然產生影響,故被告李某理應承擔一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小慧主張的後期治療費,因尚未發生,可在發生後再另行主張權利。
  最終,法院確定原告小慧的監護人承擔的seo責任份額為30%,被告李某承擔的責任份額為70%,被告李某應當依法賠償原告的各項損失共計39000元,扣除已經支付的9000元,還應當支付30000元。  (原標題:新疆博樂市:拖拉機車廂隨意放 六歲女童被砸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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